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花园**幢**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搜集被害人张某某的个人信息及照片,使用软件合成被害人与女子的裸照,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内含裸照)向张某某敲诈19.6万元。同年9月27日,张某某收到信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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