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至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采用拦路、拍照、举报被害人刘某某在紫金县**镇**村**坝非法经营采砂场及毁坏其农作物为要挟,勒索了刘某某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记录、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说明材料及户籍信息等;
3.证人黄某乙、吴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等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恐吓等手段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及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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