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企业职工,住宜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向外公布被害人陈某某同性恋、多次发短信滋扰及以陈某某家属安全相要挟的方式,利用陈某某顾及自己身份地位以及担忧自己和家属安全的心理,以借为名,多次向陈某某敲诈钱财,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黄某某书写的借条、承诺书、黄某某发送的短信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代理检察员:吕凌捷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 换押证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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