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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跳广场舞时结识了被害人梅某,后二人交往发生婚外情。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时代**栋**房录制了其与被害人梅某的性爱视频。其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让被害人梅某离婚后与其结婚。被害人梅某向其丈夫提出离婚,但其丈夫不同意。后被害人梅某想回归家庭生活,欲断绝与被告人黄某某的婚外情关系。被告人黄某某不同意断绝关系,于2020年3月29日0时许通过微信将其与被害人梅某的性爱视频发给被害人梅某,并威胁称要分手可以,但要向其支付100000元钱,否则将二人的性爱视频发给被害人的公司及朋友。被害人梅某于当日11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20年4月10日19时许在宝安区**街道**时代**栋**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扣押涉案的一台华硕牌台式电脑、华为mate20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害人梅某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月新  

2020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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