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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 被告人黄某某以将其与被害人刘某甲谈朋友期间拍摄的亲密照片和视频发给她的丈夫及亲朋好友相威胁,向刘某甲索要10000元,刘某甲被迫于同月31日通过微信给黄鑫转账5****。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向刘某甲索要10000元,并向刘某甲的亲朋好友发送了二人亲密照片和视频,刘某甲被迫于同年3月29日通过微信给黄鑫转账****。后被告人黄某某以继续向刘某甲的亲朋好友发送二人亲密照片和视频相威胁,向刘某甲索要剩余的9500元钱,刘某甲被迫答应将自己一个22.68克价值11385.36元的金手镯给黄某某,抵剩余的9500元。随后黄某某又以向刘某甲的丈夫、亲朋好友发送二人亲密照片和视频相威胁,向刘某甲索要金手镯,刘某甲服食农药“吡虫啉”自杀,经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甲提交与黄某某聊天、短信记录截图,证人杨某某提供与对方(**)短信记录,证人张某乙提供与对方(**)短信记录,证人周某某提供与对方(**)短信记录,证人刘某乙提供与对方(刘某甲)聊天记录,证人某某乙提供与涂某甲等人聊天记录,扣押黄某某亲属(黄某某女朋友马某某)5500元笔录、决定书及发还被害人清单,调取刘某甲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资料,提取被告人黄某某手机内留存案件相关信息形成的笔录及截图,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支付交易****,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刘某乙、某某乙、涂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5500元,属数额较大,并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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