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3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杨某某,二人交往并保持不正当关系。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黄某某以公开二人不雅照为由敲诈勒索杨某某,迫使杨某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栋**室的家中,先后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转账共计30000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以公开二人不雅照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杨某某报警,同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小区门口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2.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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