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武昌区建安街“永琪美容美发店”与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期间黄某某拍下其与张某某在酒店的亲密照片和视频。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以向张某某的老公及亲友揭露二人关系相要挟,采用不断添加张某某亲友的抖音号、在抖音号发布两人亲密照片、逼迫张某某写保证书、离婚、陪其睡一个月等手段,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0元。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现金转账和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信用卡的方式,共计敲得张某某人民币32410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微信、抖音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并因意志以外原因部分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