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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驾校内已扣满十二分的车主为作案目标,后驾车故意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利用车主不敢报案的心理,向车主敲诈勒索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凯迪拉克小车搭载黄某某清远市义乌往横荷方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RF****小车相撞,二人向戴某某索要18000元。黄某某用微信收取戴某某转账的18000元,后分得2700元提成。

2.2019年1月11日7时许,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小车搭载黄某某在里水镇里广路里水车站对面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YS****小车相撞,二人向徐某某索要10800元。黄某某用微信收取徐某某转账的10800元,后分得1100元提成。

3.2019年2月11日17时许,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小车搭载黄某某南海区中沥铝业对出虹岭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AK****小车相撞,二人向刘某某索要3000元。黄某某用微信收取刘某某转账的3000元,后分得500元提成。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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