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台城**村**号,现住台山市台城**路40号。于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公开其和被害人麦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将被害人裸照和性爱视频发给被害人的家人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多次索要钱财,共勒索麦某某22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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