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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小区**号**室。2020年9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座**室,即被害人郑某某所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黄某某以郑某某履约不达标为由,对郑某某进行殴打、控制,迫使郑某某使用微信向其转账退还了开发费用1.2万元。其后,黄某某又胁迫郑某某倒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赔偿金额为25万元的“补充合同”,意欲勒索郑某某的钱财。当晚23时许,黄某某、郑某某离开前述地点。

2020年9月2日0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诊断为双侧肘关节外伤。当天下午,郑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经济纠纷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黄某某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2021年1月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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