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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林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乡**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北星明园小区7栋2单元楼下的花圃旁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将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电门线拔下来,采用接线方法将该电动车启动,再由被告人曾某某负责将电动车开走。次日,二被告人将所盗电动车销赃后获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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