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蒲某某(另案处理)在通江县**乡**村**社开办了“通江县**养殖家庭农场”,蒲某某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多次在匀浆池装满时将其中的粪便、废水直接排放至农场外的荒地。2019年7月9日,工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黄某某的安排将粪便、废水排放至荒地,后废弃物外溢并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造成中断取水十二小时以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环境监测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排放养殖废弃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1月9日
附: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029****。
2. 案件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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