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海市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起,被告人黄某某受“豪哥”(另案处理)雇请,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为“豪哥”收取款项并转交给“豪哥”指定的人员。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按照“豪哥”的指示,携带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前往本市斗门区磨刀门大桥西侧桥墩下,将款项交给停靠在该地的一艘船舶上的人员。其间,被告人黄某某目睹现场人员从上述船舶上卸载油品的情景,知悉“豪哥”等人在走私油品,其为“豪哥”收取、转交的款项是走私油品的货款。同年9月9日至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豪哥”等人是在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协助“豪哥”等人多次收取、转移走私油品货款共计人民币439389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叶祖怀
检 察 官 崔 蕾
检察官助理 黄 苑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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