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2020年8月25日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RF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害人吴某某等人,沿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往青塘镇方向行驶。黄某某行驶至赤木洞村路段时,临时停车离开车内,车辆失控往后倒车碰撞到路边围墙,造成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离开车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待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支付了13000元丧葬款和8000元事故医疗费给被害人吴某某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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