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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之1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普宁市**镇**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乙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乙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上述二轮摩托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大于61.98km/h。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黄树亮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71.7mg/100mL。

另查明: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树亮就医完毕后主动到普宁市**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树亮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监控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树亮有自首情节,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检察官助理 某某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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