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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3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6120703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0月30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8年4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24日16时某某,驾驶粤VJU255小型普通客车从掲西县棉湖镇出发前往普宁市大坝镇顶深水村,途经S237线普宁市赤岗镇张厝寨村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遇行人措施不及,碰撞路边步行经过的被害人林美松,致林美松受伤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勘验认定: 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美松某某本事故中没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林美松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害者家属林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证人陈某某生、辜某某、黄某乙、林某乙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接警单、被告人黄某甲的驾驶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赔偿凭证谅解请求书;6.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8.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痕迹检验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有犯罪前科、逃逸、投案自首、赔偿受害者家属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桂武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共2册;

2.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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