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曲江区**镇**村**楼**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五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的规定,通过博彩网站获取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户名、银行账户、开户行、转账金额等)900多条,后通过QQ软件发送的方式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92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两部;2.书证:支付宝交易流水、QQ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如鹃
助理检察官:郑丽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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