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汉族,文盲,无业,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镇**大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释放,2019年8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肖某某(已判)制造假冒名优白酒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成套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名优白酒的包装材料,加价销售(除酒瓶外)给肖某某,非法经营额达120万元。经鉴定,在肖某某处搜查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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