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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东兴市江平镇富裕四路7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受同案人“手雷”(另案处理)雇佣,伙同“手雷”驾驶一辆黑色雪佛兰汽车(车牌:粤Y32****)从广西省防城港市运输假冒伪劣香烟至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和开发区“鸿福公寓”门口。至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普宁市公安局与揭阳市、普宁市烟草部门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现场从黄某甲所驾驶的黑色雪佛兰汽车查获卷烟有:芙蓉王(硬)6万支、中华(硬)14万支、中华(硬出口)4万支、中华(软)4万支,共4个品牌1400条(价值共人民币55.8656万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现场、物品的相片,移交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3.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周某某、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然受他人雇佣运载,其行为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移送审查处理的物品请一并判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四页。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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