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0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附**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附**号,无业。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被监视居住,同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甘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8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窝藏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12日中午,涉嫌抢劫罪的在押人员郭某某用甘泉县看守所民警高某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手机给其情妇即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指使其雇用一辆车,于当晚18时30分在甘泉县看守所门口处等候。当日,黄某某按照郭某某的指示,在街上雇用了一辆出租车等候在看守所门口。郭某某遂向看守所民警高某某提出要去延安办事,办完事后许以重金酬谢,看守所民警高某某同意后将其放出看守所,随后郭某某在黄某某的协助下乘出租车逃离甘泉县看守所,并逃往西安、新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甘泉县公安局便签复印件;
2、甘泉县公安局便函;
3、户籍证明;
4、到案经过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明知是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永荣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