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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R****1号小型轿车在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抽血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35mg/100ml,是醉酒驾驶。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1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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