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赣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丰城市丰抚线***镇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检测结果为16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范国和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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