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62526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16分许,在丰城市**大道**加油站,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F*****三轮摩托车与熊某某驾驶的赣C*****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68.98mg/100ml。经丰城交警大队侦查查明并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者熊某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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