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7********,瑶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区**里**号** 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 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 月30 日1 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浒井村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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