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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巷**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栋**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跃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管葡街往水西新区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桥西侧桥头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黄某某到建瓯市**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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