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蒙F****6的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8.0512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检测报告;

4.抽取血液照片、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6月4日在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长山

检察官助理:李兴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