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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社区****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宜春临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对面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赣C*****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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