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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莒口村往东山村方向行驶,途经东山村庙路口时与廖某甲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廖某甲及两车载乘人员廖某乙、孙某甲、孙某乙、贺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1mg/100ml,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廖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黄某某赔偿廖某甲医药费和维修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贺某某、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表、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李繁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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