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GR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三路丹泰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69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被告人黄某某血样检测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40.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小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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