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昌县**镇*****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时5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沿广昌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骑行的三轮自行车,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24.40mg/100ml。
案发后,黄某某与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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