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3时0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汽车沿泊头市开发区三井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三井酒厂东侧时驶入逆行,致报警人白某某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后经检测,从送检的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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