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4712,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石门县**乡**村**组**号,现住石门县**区**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着王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以及薛某某的孙子回石门县**山镇**居委会;行驶至**镇**居委会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仪结果为10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9756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移送。
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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