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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路**花园**栋**,因本案,于2019121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7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4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郁南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大道**酒楼对出路口路段时,与黄驾驶的车牌号为W******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昏迷受伤,被送医院救治。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的酒精含量为296.69mg/100ml。                                   

经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林涛

检察官助理:尹厚华

梁广钊

20208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路**花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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