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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19〕14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某某村上洋东片7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21时01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超标电动车,经过普宁市高铁站站前路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汕头市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黄某甲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73.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的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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