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揭西县河婆街道细山下村往马头村方向行驶,当途经河婆街道河山一横路附近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9mg/100ml。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涉案车辆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其他书证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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