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3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7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蓝色皖******号机动三轮车从缔煌红绿灯处由北向南行驶,在交警二中队中队长朱某某的指挥下,执勤辅警余某某、王某某对其拦截,进行例行检查。黄某某拒不配合,突然启动三轮车冲撞二人,王某某用手抓住黄家全三轮车左侧车斗,并口头警告其立即停车,黄某某仍旧驾驶三轮车继续加速行驶,将王某某拖至解放路中山巷对面主路上,致其摔伤倒地,黄某某驾车从王某某腿部碾压过去,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腿部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黄某某户籍资料、涉案车辆照片及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余某某、朱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资料、抓捕黄某某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祝莎莎
代理检察员 尤 敏
2017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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