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从一微信昵称“明天会更好”(即徐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处购买了500元钱的冰毒。尔后,被告人黄某某邀集吸毒人员冷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三人到本县**镇**村**组其家二楼的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将买来的冰毒予以吸食。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修水县公安局渣津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户籍信息、⑵到案经过、(3)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⑴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⑵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拥军
2020年4月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72993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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