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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道士,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石门县**镇的家中接待朋友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张某甲向黄某某讨要毒品吸食,两人商议后张某甲等人决定在黄某某家附近吸食毒品,于是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便先驾车来到黄某某家附近的一条水泥路上,黄某某随后驾驶粤******号白色别克小轿车赶到。黄某某提供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并容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在其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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