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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宽城区**宾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7日1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住邦城市广场门口,持菜刀无故将被害人郭某某面部砍伤,后被告人黄某某持菜刀追赶被害人邢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刀伤致面部皮肤创口,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双方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门诊手册、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井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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