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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汉族,初中文化,**县人,住**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在外地购进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机”游戏机8台及“巨兽牛魔王”游戏机1台(共8个操作单元),在**县**镇**大道**广场**区**层**商铺中,利用赌博游戏机室供人赌博。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郁南县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及参与赌博的人员11名,缴获“龙机”游戏机8台、“巨兽牛魔王”游戏机一台。经郁南县公安局认定:缴获的“龙机”游戏机8台、“巨兽牛魔王”游戏机一台均具备赌博功能,由于“巨兽牛魔王”游戏机具有8个操作单元,合计数量为16台赌博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辨认、指认、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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