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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泗坑六村公路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通讯软件联系接受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刑)“香港赛马”外围赌博赌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至同年12月11日,共接受同案人黄某乙四某甲投注,总金额约人民币78000多元。2020年5月24日20时,被告人黄某甲在梅塘镇泗坑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手机微信截图、指认现场相片、接受投注记录单据、相关病历复印件;2.证人黄某丙、杨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网络通讯软件接受他人外围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庚

(院印)

2020年7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刑事侦查卷宗五册、补充材料四某乙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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