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大道***栋**单元**室。因本起故意伤害导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妻子张某甲两人在石城县**镇**路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黄某某用脚将一把竹椅踢向张某甲,竹椅砸到了张某甲的脚上,张某甲就捡起竹椅砸向黄某某,黄某某随后把张某甲推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期间,张某甲用手抓住黄某某衣服,黄某某则用手将张某甲的左手中指掰开,致使张某甲左手中指受伤,后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2月25日,经石城莲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左手中指粉碎性骨折和体表挫伤面积15厘米以上,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日,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丈夫黄某某的相关法律责任。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石城莲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斌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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