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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因赌博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在温县古温大街发财旅社二楼走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走进宾馆房间内拿起衣服架朝李继周头上打,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导致***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右侧第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某由温县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架一个;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李晓丽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证衣服架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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