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占陇镇龙某某村坛仔片9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于2018年8月18日晚上23时多,在普宁市占陇镇龙某某村“伟记经济小炒”店中吃宵夜时,被告人黄某甲=与在旁边吃宵夜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丙对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及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作案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块,补充材料四页。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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