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61号
被告人黄某甲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湖南省汉寿县人,住址湖南省汉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胜的同事石某某勇与被害人冯某某才,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杨村新华名园售楼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并产生纠纷,被告人黄某甲胜得知后来到现场与被害人冯某某才发生争执,继而对被害人冯某某才某某殴打,在场的同案人肖某某、刘致富(均另案处理)也对被害人冯某某才某某殴打,致使被害人冯某某才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冯某某才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黄某甲胜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胜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石某某勇、廖碧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才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胜的某某;5.现场视频截图;6.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胜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胜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胜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胜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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