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被害人陈某甲与其女朋友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争风吃醋,为泄愤在合浦县**镇**楼下、合浦县**厂处徒手或者持短刀、砖块、石头等物品,对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电动车、一辆汽车的后视镜、轮胎、玻璃等处进行8次的毁坏。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的汽车损失价值共人民币2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乙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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