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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因先前被邱某甲送至医疗机构戒酒一事怀恨在心,于2020年1月25日驾驶一辆白色五十铃货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海信花园“华泰布业”,用酒瓶砸邱某甲儿子邱达奇、妻子林某某停放在“华泰布业”门口的黑色宝马牌轿车、白色奥迪牌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等。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两辆汽车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等共价格人民币17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对被毁坏的小轿车进行修理,主动承担全部修理费用,被害人邱达奇、林某某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黄某丙、周秘、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邱达奇、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卓隆

检察官助理:刘秋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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