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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以6000元价格通过李某某向木主陈某某购买了*乡*村“狗仔平”山的松树。黄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李某某和邹某某砍伐松树。2019年10月份,黄某某以林木被砍为由报案。经鉴定,黄某某超许可范围采伐松树58株,蓄积量17.46立方米,出材量11.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许可范围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4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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