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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白庙***号*栋*单元***室仓库内将李某甲(另案处理)存放的卷烟搬移到货车时,被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6个品牌的卷烟共计1799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卷烟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4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材料,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等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非法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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