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7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一教练车场内的一平房厝作为储存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场所,并雇佣罗某甲在该假冒注册商标香烟场所负责卸货,至2019年9月24日该假冒注册商标香烟场所被查获,现场被查获双喜牌(软经典)香烟1800条、利群牌(新版)香烟700条、双喜牌(硬经典1906)香烟450条、中华牌(硬)香烟6条;现场又查获运载假冒注册商标香烟货车一辆,在该货车上查获利群牌(新版)香烟1025条、双喜牌(软经典)香烟350条、芙蓉王牌(硬)香烟550条、云烟牌(软珍品)香烟150条、中华牌(硬出口)香烟250条、双喜牌(硬经典1906)香烟200条(上述被查获卷烟总货值777520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扣押清单;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的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林某甲、傅某某等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林某霞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块及补充材料二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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