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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盗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200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覃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二人相约来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伺机盗窃电动车,次日1时许,在本自治县思恩镇机场路二高对面廉租房E、F单元楼下发现两辆适合盗窃的电动车,遂由覃某某负责放风,黄某某便使用工具撬开车辆前护壳并接通电源开关,后二人将上述电动车窃走并将车辆藏匿于金城江区东江镇下村拉丹屯大路边一工地上。二人再次返回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以同样手段分别在思恩镇西南路85-1号楼下、思恩镇凯丰路又窃得两辆电动车,当二人将窃得的电动车驾驶到原停放地点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车不知去向,不久公安民警追来,二人见状后弃车逃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被盗三辆电动车并将车辆返还被害人。经鉴定,黄某某窃得的四辆电动车价格合计人民币739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到黄某某家依法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刚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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